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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12 22:13: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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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归还银行贷款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 10,464.74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归还银行贷款,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增加综合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33,000 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并接受关联方的担保,是为满足公司正常资金需求,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欧阳华先生为公司申请综合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授信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事项提交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文锋、吴静、刘桂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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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宏景科技: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